央視網消息:據(jù)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4月22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臨沂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君師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君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四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8年底至2023年春節(jié),被告人王君師利用擔任臨沂市公路局黨委書記、局長,臨沂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臨沂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平邑縣縣長、縣委書記,臨沂市蘭山區(qū)委書記,臨沂市副市長,臨沂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項目開展推進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11月至2023年1月,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27萬余元。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君師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王君師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構成坦白;積極退繳大部分贓款及孳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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