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可以自己決定跟誰生活嗎?
王某與趙某婚姻中生了兩個兒子——王大和王小(化名)。后雙方離婚,約定兩個兒子均歸母親趙某撫養(yǎng)。父親王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
某日,父親王某把王大接走探望后,一直沒送回母親身邊。半年后,父親以王大不愿和母親生活為由,將趙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變更撫養(yǎng)關系,由王某撫養(yǎng)王大。
對此,法院征詢了王大的意見,他表示,自己更愿意跟隨父親共同生活。因為,父親不要求他參加課外輔導班,也不要求他按時完成作業(yè);而母親在學習方面要求相對嚴格,還不讓他多吃零食、喝飲料。
那么,法院是否應該依據(jù)時年10歲的王大的意愿,變更撫養(yǎng)關系?在這類問題上,法理情該如何相容?本期“說法”欄目,讓我們來關注這樣一起案例。(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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